香港立法會通行證個人資料被盜走

香港立法會通行證個人資料被盜走
香港文匯報記者 攝

香港文匯報訊(記者 鄭治祖)香港文匯報早前獨家報道,在暴徒日前衝入立法會大樓時,「香港民權抗爭」發言人、「港獨武夫」楊逸朗涉嫌越洋遙控部分暴徒硬闖並掠走載有機密資料的電腦硬碟。立法會主席梁君彥昨日證實,有示威者撬走大樓保安控制室內載有通行證資料的電腦硬碟,受影響者包括議員、議員助理、官員、秘書處職員以至記者,暫未知多少人受到影響。多名法律界人士昨日接受香港文匯報訪問時表示,根據《盜竊罪條例》第九條盜竊罪,有關人等一旦罪成,可被判監10年。

保安控制室破壞最嚴重

立法會行政管理委員會一眾委員昨晨巡視大樓的損毀情況,並舉行特別會議商討善後工作。梁君彥在會見記者時指出,破壞最嚴重的是大樓保安控制室,有部分電腦硬碟被撬走,包括了申請立法會通行證的個人資料,以及議員、官員、議員職員及秘書處職員資料,但沒有身份證號碼。有關硬碟設有多重保密功能,相信難以破解,但為安全起見,已通報私隱專員。

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主席、大律師馬恩國指出,撬走電腦硬碟的行為,肯定非反對派所說的,是示威者的「一時衝動」,而是一宗有預謀的盜竊行為。

他表示,根據香港法例第二百一十章《盜竊罪條例》第九條盜竊罪,任何人犯盜竊罪,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10年,倘屬有預謀的盜竊罪更會被加監。

馬恩國解釋,盜竊罪的量刑起點不一定包含監禁,但破門入屋強拆再偷竊 ,即有預謀偷竊,在法院定罪後可能會因此而加刑, 屆時刑期應該會包括監禁。

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、中國人民大學法學博士傅健慈指出,示威者闖入立法會大樓進行大肆破壞,並偷走伺服器及電腦硬碟,已涉嫌干犯《刑事罪行條例》第六十條的「刑事毁壞罪」,最高可處10年監禁;《盜竊罪條例》第九條的「盜竊罪」,最高可處10年監禁;第十一條的「入屋犯法罪」,最高可處14年監禁;第十二條的「嚴重入屋犯法罪」,最高可處終身監禁,等等。

他批評這些違法行為並非反對派所講的「一時衝動」,而是明顯地有預謀、有計劃及組織地進行的犯罪,包庇這些暴力罪犯的反對派對此是責無旁貸、難辭其咎的,應予以嚴厲譴責。

文章轉自:文匯報